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学院机关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和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在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在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小于人民币200元),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收受情况,并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情况表一并上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处共同处理礼品。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学院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