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请知耻、知止!

作者: 时间:2019-12-09 点击数:

日前,一则通报引人关注:汤原县香兰镇曾波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海峰恶意编造虚假材料,诬陷纪检监察干部和村干部,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诬告陷害别人,到头来自己却背了个处分,这样“损人不利己”的“赔本买卖”,为什么总有人乐此不疲?

  原因并不复杂,无非就是政治目的、个人恩怨、嫉贤妒能、或是没有主见的人云亦云。总之,就是存心不良!意在使他人受到政治影响、名誉损失、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法律追究。  常见的手段诸如跟风举报、贴牌举报、挂名举报、重复举报或查否后再次举报等,常伴随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制造、散布谣言,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而干出诬告陷害勾当的人,则怀着种种恶意,混淆视听,暗箭伤人,奉行着“就算伤不了他,也要膈应他一下”的理念,暗自得意。  但是,别忘了!天道昭昭,邪不压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诬告陷害的诡计可能暂时得逞,但是迟早会“露馅儿”,诬告不成反被告,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今年,省纪委监委出台了《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并集中开展了整治恶意举报行为活动。为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佳木斯市委于去年制定出台了《诬告陷害责任追究办法》;今年,市纪委监委制定了《佳木斯市纪委监委开展恶意举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这些可不只是文件,更是承诺,充分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的鲜明态度。

  如今,查处恶意举报行为已经成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常态化工作;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恢复名誉,我们义不容辞。  受到不实举报的同志,不要急,不要恼,继续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相信组织,必能为你正名。诬告者也要知耻知止,不要试图挑衅党纪国法,那代价将是不可承受之重!(佳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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