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推进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24-02-07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常态化推进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方案》,巩固深化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成果,实现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常态长效,持续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和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激励全院党员和履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学院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按照省纪委要求,学院纪委即日起在全院开展常态化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的等。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实现个人政治图谋实施诬告陷害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手段恶劣,强迫、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冒名实施诬告陷害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对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

二、追究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精准研判问题性质,区分认定诬告陷害与检举失实或错告、违纪和违法、罪与非罪,审慎稳妥提出处置意见。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支持监督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学院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支持鼓励学院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xy6402067@163.com
举报电话:0453-6402067 0453-6402966
来信来访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主楼1715)
邮编:157041

 

中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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