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1-01 点击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学校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这些事项的决策均属重大决策。

一)重大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4)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
    
5)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6)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7)学校党建工作、德育工作;
    
8)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
    
9)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员调配;
    
10)学校及省级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的选            拔推荐;
    
11)省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2)科研管理政策和科技产业的开发及产权变动;

(13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专业技术职务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4)学校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15)学校产业建设与管理;

1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17)学校资产的管理与配置;

(18)学校编制、干部职数。

(19)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2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推荐
     学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的推荐、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学校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

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1、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律;

2、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3、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人员、程序及办法

1、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如在必要情况下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依照《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提交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

 3、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部门负责准备相关资料并征求和搜集汇总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负责在有关会议上通报情况,与会人员在充分讨论决定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

5、校党委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学校党办或校办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执行。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学校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需变更,必须报告,重新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及装饰项目、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的采购等要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严格按照集体采购程序进行。

 五、“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开事宜由牵头部门负责在学校区域网络或校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布;

2、学校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是执行“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具体事项负责;

3、学校党办、校办负责建立“三重一大”台帐,登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办理结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过程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不应公开事项的;

4、弄虚作假,造成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要向上级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应主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接受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并认真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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