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1-0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他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基建、后勤和系、部、处、所、中心及其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解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在学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部门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为组织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提请,内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对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办学经费、科研经费、其他创收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八)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九)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一)对学校各类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核算和监督的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十三)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四)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内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系、处、部、中心等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部门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六)本部门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与所属部门和外部门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利益问题;

    (八)是否建立必要的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内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组织部应在每年年初向审计机构提出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申请计划,内审机构据此列入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组织部应提前一个月向内审机构提出,由内审机构列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内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人所在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人。被审计人所在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在审计开始五日内,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必要应充分利用其他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本审计机构已有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条 实施审计后,内审机构只向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真实反映审计成果,对被审计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及其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问题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三条 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向被审计人及其任职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经内审机构召开业务会讨论修改,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定稿。

    第十四条 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对其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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